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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今起施行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02发布:小编

  beat365官方网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市住建委特制订《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原《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沪建审改 [2018]3号)废止。自施行之日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统一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原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入口关闭。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答:《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答:《实施办法》所称的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答: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答: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装修工程实行差别化管理、分类审批。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多个建筑单体或者部位实施装饰装修的,凡有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或部位涉及特殊类装修内容的,该装饰装修工程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

  答: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无需到实体窗口申请和递交资料。电子图纸和附件资料结合装修工程实际,按照《电子图纸和资料格式、命名、签名和上传规则》进行编制和上传。

  答:一般类装修工程累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当场在线办理。

  特殊类装修工程累计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包括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答:建设单位在项目已获得批准且设计、施工等企业已确定后进入施工许可阶段,建设管理部门协调施工许可阶段的各项手续办理。

  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2)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4)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施工图(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进行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个人签名的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和相关材料等。

  (1)涉及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的、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的、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

  (3)涉及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4)涉及玻璃幕墙改动的,应当增加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报告;

  (5)经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应当提交书面认定资料。

  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将项目信息发送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

  对于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规划资源、房管、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便相关职能部门就项目是否规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规避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筑等相关批准手续,以及项目是否属违法建筑、是否存在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施工竣工图(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进行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个人签名的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和相关材料等。

  建设单位在审核信息和图纸资料完整且真实无误后,在线提交竣工验收和备案申请,对于一般类装修项目,系统自动生成《上海市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凭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步开展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工作。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通过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答:(一)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负责。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界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并按界定的分类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或者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涉及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由非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图中涉及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答:(一)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适时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加大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特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整治。

  (二)强化分类执法检查。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根据项目规模、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等因素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就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总投资额100万至1000万元之间的装修工程,每季度在建项目抽取比例不少于该类工程总数的30%;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工程,每季度在建项目抽取比例不少于该类工程总数的50%。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从严监管。

  (三)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日常动态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经营活动。

  (四)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将特殊类装修工程按照一般类装修工程申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停止其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将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的,应当撤销施工许可证,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规行约,对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实现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答:(一)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在线咨询相关办事流程或者技术征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

  (二)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相关的电子证照与纸质批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三)本市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类装修工程,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各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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