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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勘察和设计

发布时间:2024-01-27发布:小编

  beat365官方网站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年12月8日,[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本书研究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54页。

  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勘察和设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9页。

  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属于工程款并且享有《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曾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属于《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没有异议,但是对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工程款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1.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1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装修装饰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在装修装饰工程中,正是因为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境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在日本,将这种优先受偿权规定为先取特权,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中得到优先偿还的法定担保物权。如民法上雇员即使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其工资也可从雇主的一般财产中优先得到偿还。同样,建造房屋承包人在得不到其承包费时,能拍卖其房屋得到优先受偿。《日本民法典》第327条规定,不动产的先取特权,工匠、工程师及承揽人对债务人不动产所进行的工事费用,存在于该不动产上。德国将这种优先权划归法定抵押权的范畴之内。《德国民法典》第648条第1项规定,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揽人,由其契约所生的债权,对定做人的建筑用地得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日本民法典》第327条第2款规定,前款先取特权,以不动产因工事而产生的增价现存情形为限,只就该增价额存在。

  3.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装修装饰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发包人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对这些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贺小荣:《〈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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